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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協商共識 警方盼暫緩通過

更新日期:2007/12/20 22:31

(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二十日電)立法院法案協商初步共識「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修正條文新增「辯護人接見不得有截收、監聽、錄音、開拆等限制」、「辯護人訪談權」、「辯護人調閱資料權」等規定,刑事警察局今天認為會對治安造成影響,並需更多時間討論,希望立委慎重思考暫緩通過修正草案。
 
根據日前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新增規定,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羈押被告接見及通信,不能截收、監聽及錄音等,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或串供等嫌疑且經法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刑事警察局司法科長李西河表示,立委李復甸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開了二次公聽會,又在司法委員會開了七次協商會議,從原始條文提出後,立委及行政機關雖逐步修正至協商結論條文,但就偵查實務面而言,仍有再協調空間。

 李西河說,雖修正條文也有部分參採警察機關意見,但他以個人二十多年刑事外勤工作經驗,以及從警界基層聽到評論,刑事訴訟法增訂「辯護人接見不得有截收、監聽、錄音、開拆等限制」、「辯護人訪談權」、「辯護人調閱資料權」,恐將對治安造成影響。

 李西河指出,被告接受辯護人援助權利,除接見與通信,更重要就是「私密的溝通條件」,這固然是未來修法的方向,但目前律師倫理問題規範未臻完善,如偵訊人員無法在場聽聞,恐無法防範少數辯護人利用接見被告機會,串證、湮滅證據或其他不法行為。

 此外,修正條文規定,如要限制律師的接見權,須先由法院核准,但如此一來,偵查人員若發現律師有不法行為,將沒有機制即時制止,必將與刑事訴訟發現真實目的相違。且法官並未看到實際情形或聽到辯護人與犯嫌溝通對話,對警方申請限制律師相關權利,核准與否缺乏客觀配套機制。

 另外,對法院核准程序所需時間,李西河認為,這不屬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法定障礙事由時間」,若不能列入扣除拘捕人犯二十四小時解送時限,必嚴重壓縮警方辦案時間。

 李西河強調,刑事訴訟法修正是趨勢,但需要更多的時間深入討論,以兼顧公共利益及人權的均衡維護,希望立委能慎重的思考暫緩通過修正草案。961220

 本文轉載自Yahoo!奇摩新聞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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