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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法院可介入未成年扶養費裁定

更新日期:2007/12/21 11:59 張嘉芳

 立法院21日三讀通過民法第1120條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條文修正案,明訂當事人無法處理未成年子女扶養方法時,由親屬會議協議;而扶養費給付部分,未來法院可介入裁定。另外,家暴案中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以及抗告,未來都可以免徵裁判費。

 有鑑於小家庭盛行,全台灣不跟父母、親屬同住的小家庭戶數在2006年時已經高達44.66%,由於小家庭成為現代家庭結構主流,加上親戚間不太瞭解彼此的生活狀況,使得親屬召開會議處理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撫養、繼承以及其他重要事務等問題時,出現一定難度。因此立委楊芳婉提案修改「民法」第1120條,也就是未成年子女扶養方法一旦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的給付,當事人無法協議時可由法院裁定,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

 楊芳婉說:『用親屬會議來召集第一個不容易,而且親屬會議協調的功能現在有很多是可以其他取代的,那常常法院就是說因為這一條,所以當事人去法院訴訟的時候,會說你要先去再召開親屬會議,這個部分會造成很大的困擾,所以現在規定就是說,如果是未成年人撫養費的部分,就直接當事人協議不成,由法院來處理。』
此外,立法院週五也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家暴案中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以及抗告,未來都可以不需要再繳交裁判費,以保障經濟弱勢受暴被害人省去保護令裁定費用。

本文轉載自Yahoo!奇摩新聞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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